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岳某某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15年7月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15年7月21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于2015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夜,在商城县双椿铺镇龙堂村歪庙组刘中阳碎石厂内,被告人岳某某因老板周某甲克扣其工资,出于泄愤报复,往碎石厂的日立牌挖掘机的空气滤芯管道和液压箱内放入沙土,后又往沃尔沃牌挖掘机的空气滤芯管道放入沙土,导致两台挖掘机零部件和相关系统受到毁坏。经鉴定:日立牌挖掘机发动机及液压机等零部件损毁价值为103803元。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另查明:被告人岳某某已赔偿周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周某乙、马某甲、马某乙、周某丙、周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录音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某由于泄愤报复,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其造成财物损失十余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潘 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金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