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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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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46岁。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46岁。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重武,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37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抓获,羁押于荣昌县看守所。于2014年10月3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63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4年9月26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30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3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5年5月21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运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郑重武、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黑色丰田牌轿车来到新乡市北环成林包装厂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5XXX8的解放牌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200升盗走。后该车在新乡市新乡县107国道新乡服务区附近发生车祸,被告人魏某某等人弃车逃走,该车现存放于新乡县交警大队小冀停车场。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00升0号柴油价值1358元。

2、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驾驶一辆绿色三菱牌越野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新长南线文岩中国石化加油站,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鲁HSXXX9东风天龙半挂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350升盗走、将被害人周某某一辆车牌号为豫G92607东风天龙半挂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500升盗走。后将盗窃的柴油卖给新乡县的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50升0号柴油价值5771.5元。

3、2014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驾驶一辆绿色三菱牌越野车来到延津县石婆固乡新长北线郭庄北地“新乡市公路局工程处搅拌场”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车牌号为豫G21037福田牌罐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284升和另一辆车牌号为豫G1XXX9豪沃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284升盗走,将被害人崔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豫G8XXX6的解放牌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40升盗走,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豫G18907的奥龙牌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25升盗走。后将盗窃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33升0号柴油价值5656.07元。

4、2014年9月19日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驾驶一辆绿色三菱牌越野车来到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心连心化肥一厂门口南侧,将被害人施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豫HCXXX1解放牌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300升盗走。后将盗窃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00升0号柴油价值2037元。

5、201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驾驶一辆绿色三菱牌越野车来到新乡县郎公庙心连心化肥三厂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丙的一辆车牌号为鲁R8XXX2斯太尔牌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200升盗走,后将盗窃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00升0号柴油价值1358元。

6、2014年9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驾驶一辆绿色三菱牌越野车来到新乡市红旗区新延公路与京珠高速路立交桥东侧100米路北中国石油加油站出口附近,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车牌号为苏AGXXX3解放牌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500升盗走、将被害人任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豫G2XXX0解放牌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300升盗走。后将盗窃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00升0号柴油价值5432元。

7、2014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驾驶一辆绿色三菱牌越野车来到延津县S308线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中国石化加油站南侧,将被害人苗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豫G9XXX1解放牌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280升、另一辆车牌号为豫G9XXX2解放牌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280升盗走。后将盗窃案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60升0号柴油价值3802元。

8、2014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驾驶一辆绿色三菱牌越野车来到新乡市洪门建材市场门口处,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豫G4XXX8东风牌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50升盗走。后将盗窃案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50升0号柴油价值1019元。

案发后,办案机关已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的0号柴油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230升,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400升。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共盗窃8盗,盗窃0号柴油3893升,价值26433.57元;被告人黄某某共盗窃7次,盗窃0号柴油3693升,价值25075.57元;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积极收购0号柴油3693升,价值25075.5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积极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魏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