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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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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10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曾用名陈某乙,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一年级辍学,务农,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10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曾用名陈某乙,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一年级辍学,务农,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2014年11月23日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不予逮捕,2014年11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妻子张某甲因掰玉米的事去继母刘某某家理论,后发生冲突,期间,陈某甲看妻子张某甲和刘某某撕打在一起即上前抓住刘某某的右手手指反手一掰,再一用劲,连带着抓住右手手指把刘某某摔到地上,致使刘某某右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抓捕经过、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证人陈某丙未到案的情况说明、群众要求给予陈某甲从轻处理签名;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伤情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妻子张某甲因为掰玉米的事去和继母刘某某理论,后发生冲突,张某甲和刘某某撕打在一起,陈某甲上前抓住刘某某的右手手指反手一掰,再一用劲,致使刘某某右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24日20时许,路河派出所接110指令,路河乡田营村有人被打,经调查陈某甲将继母刘某某右手掰伤,经鉴定刘某某右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此案告破。

2、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陈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经协商,现陈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协议,陈某甲赔偿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房屋补偿费等共计40000元并偿还建房时赊欠的楼板及挑梁款,刘某某表示对称运气的行为表示谅解。

3、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某右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因收玉米的事,张某甲和丈夫陈某甲与继母刘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某甲和刘某某撕打起来、刘某某把张某甲按倒在地,陈某甲就去拉刘某某,之后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过来了,就和刘某某争吵起来,后来张某乙和陈某丁打起来,被邻居拉开,就回家了。

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张某乙去女儿张某甲家,邻居说张某甲去婆婆刘某某家了,张某乙就去刘某某家,见张某甲与刘某某撕打在一起,张某甲被刘某某压倒在地上,陈某甲上前拉刘某某,张某乙在与刘某某争吵过程中又与陈某丁打起来了,后被拉开就回家了。

6、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晚上,刘某某在家中,大儿子陈某甲和儿媳张某甲一起到刘某某家,问刘某某为啥掰玉米,说着说着,张某甲就和刘某某撕打起来。小儿子陈某丁在中间拦住,这时张某乙手里拿着棍过来,就用棍照陈某丁头上打一棍,陈某甲用手撇住刘某某的手,后被邻居拉开,张某乙、陈某甲、张某甲就走了,陈某丁就报警了。

7、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晚上,陈某丁和母亲刘某某在家,哥陈某甲和嫂子张某甲去陈某丁家跟刘某某争吵掰玉米的事,刘某某、张某甲两人撕打起来。陈某甲拉刘某某并掰住刘某某的手,后被邻居拉开了。

8、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的晚上,陈某甲和妻子张某甲找继母刘某某理论掰玉米的事,张某甲和刘某某吵着就撕打起来。陈某甲上去拉,就撇住刘某某的手,不知什么时候张某乙过来和陈某丁争吵并撕打起来,被邻居拉开,就回家了。

9、户籍证明证实,陈某甲生于1984年3月22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应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