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5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5月27日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5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5月27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时军、代检察员张卫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范好学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持C1证驾驶豫GCW76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封丘县城关乡杨徐寨村北地由北向南行驶至杨徐寨桥北500米处时,与对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杨世树相撞,造成杨世树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逃逸。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脾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封丘县交警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郭某某、孙某某、温某某、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提供的证据有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持C1证驾驶豫GCW76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封丘县城关乡杨徐寨村北地由北向南行驶至杨徐寨桥北500米处时,与对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杨世树相撞,造成杨世树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逃逸。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系脾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封丘县交警大队投案。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

证明刘某甲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前科证明;

证明刘某甲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世树无责任。

4、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

证明2015年5月4日2时许,刘某甲在其父陪同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驾驶豫GCW760号小型普通货车肇事逃逸的经过。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刘某甲取得C1驾驶资格证。

6、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

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7、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郭某某、孙某某、温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证人刘某甲证明2015年5月3日晚上7点多,刘某甲驾驶豫GCW760号五菱牌单排座工具斗小货车在封丘县通往城关乡杨徐寨村的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修完车后回到家,其陪同刘某甲到封丘县交警队投案自首的事实经过。

证人刘某乙证明2015年5月3日晚上7点多,其乘坐刘某甲的车,回家的路上,碰住一个骑自行车的,刘某甲没有停车,准备去县城修车,在刘某甲购买汽车配件前,让其下车回家的事实经过。

证人郭某某证明2015年5月3日晚上大约8点多,有一个二十来岁的小孩,驾驶一辆五菱荣光小货车到其商店买汽车配件,左边叶子板,左大灯,左后视镜,前保险杠各一个的事实经过。

证人孙某某证明2015年5月3日晚上9点左右,有一个小孩大约二十多岁,开着一辆五菱荣光银白色的小货车到其处修车,他当时带有配件,车修好就开车走了的事实经过。

证人温某某证明2015年5月3日晚上,路过封丘县城关乡杨徐寨村时,听说有人发生事故受伤,就打电话报警的事实经过。

证人杨某甲证明2015年5月3日19时30分许,和被害人杨世树两人一前一后骑车去南范庄看戏,在路途中,对面过来一辆车车灯很明,车过去后,听见响声,发现杨世树被撞,叫了他两声没有反应,肇事车跑了,其骑车去追,没有追上的事实经过。

8、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2015年5月3日19时30分许,其驾驶豫GCW760号五菱荣光小卡轻型普通货车沿封丘去杨徐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封丘县城关乡杨徐寨桥北边几百米处时,撞住前边骑自行车的了,其心里也怕,没有停车向南跑了,跑到封丘县城黄池路上南头的一个卖汽车配件店买的配件,又到幸福路上南头善水对面迪奥修车店修的车,当时修了前保险杠,前左大灯,左后视镜,前叶子板,叶子板没喷成漆,修好之后,就开车回家了。到家之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封丘县交警队投案自首的事实经过。

9、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检验意见:杨世树系脾脏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10、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

检验结果: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0mg/100ml。

1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鉴定意见:豫GCW760号五菱牌普通低速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照明系统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该车后部反光标识粘贴符合要求。

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