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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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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5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女,1990年8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5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谭某),女,1990年8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边某某,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至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8日15时许,在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李庄村一按摩店内,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伙同同事边某某、老板晏某某(在逃),在边某某为被害人马某某做按摩之际,由边某某为谭某某打掩护,谭某某将马某某挂在床头边墙上衣服内的4900元现金盗走,后私分。同年3月9日,谭某某、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4年3月12日,谭某某、边某某对马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取得马某某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谭某某、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边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某、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15时许,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李庄村一按摩店内,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同事被告人边某某、老板晏某某(在逃),在边某某为被害人马某某做按摩之机,由边某某为谭某某打掩护,谭某某将马某某挂在床头边墙上衣服内的4900元现金盗走,后私分。同年3月9日,谭某某、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4年3月12日,谭某某、边某某对马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取得马某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谭某某、边某某在侦查机关对上述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二人对作案现场予以指认,有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3月8日15时许,其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李庄村一家按摩店内由一高一矮两位女子为其按摩,期间,其将装有现金的衣服脱下并挂在床头的墙上,大约按摩了40分钟后,其离开该按摩店。大约1小时后,其发现身上装的现金少了4900元,后马某某报警。

3、谅解书,证实了二被告人已将490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马某某,并取得马某某的谅解。

4、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辨认笔录、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谭某某、边某某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二被告人所犯盗窃罪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各自所犯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珂珂

人民陪审员  张 政

人民陪审员  陈晓燕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