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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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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驻马店市驿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贪污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在2012年国家农业灾害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冒用群众名义虚假投保,利用虚假理赔的方式套取国家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其虚假投保13039.2元,骗取国家小麦灾害保险理赔款38206.15元,其分得理赔款19558.8元,扣除所交保费,赵某某实际获利6519.6元。案发后,赵某某退缴赃款6519.6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农业保险是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惠农政策,由政府确定保险机构承办,种植业保费由投保农户负担20%,其余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按40%、25%、5%、10%的比例承担。为贯彻落实该项惠农政策,从2010年起,驻马店市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工作。驻马店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逐年向驿城区财政局拨付了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为驻马店市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之一,该公司事业发展部负责人贾某(已判刑)系驿城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

2012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任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乡某庄村党支部支部委员、村委文书,2014年当选某庄村村委主任。2012年二三月份,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在村委书记、主任会议中,布置了当年农业保险工作,要求各村召开班子会,按照投保自愿原则,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并办理投保事项。因部分农户不愿投保,贾某即向赵某某许诺,让赵某某以农户名义投保,将给予一定好处。赵某某为获取不当利益,按照贾某的要求提供某庄村农户名单、编造投保亩数并加盖某庄村民委员会印章,将投保手续和13039.2元保费交给贾某,于同年5月6日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小麦种植保险。同年8月16日,贾某按照约定的理赔标准,以小麦受灾进行理赔的方式,由某保险公司向赵某某提供的某某乡某庄村部分农户银行账户转入某庄村农业保险理赔款共计38206.15元,赵某某分得理赔款19558.8元,扣除所交保费赵某某实际获利6519.6元,余款由贾某占有。

另查明,2014年9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16日,赵某某向驿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出所得赃款6519.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情况说明:2012年二三月份,某某镇政府召开关于开展农业保险的工作会议,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各村宣传农业保险,但群众大都不愿意投保。后村支部书记王某带某保险公司的贾某找他,让他以村委群众的名义投保他们村委2012年的小麦保险,贾某保证退还保费外,每亩给他1.8元的好处费。他同意后贾某称每亩小麦保费3.6元,让他提供村委群众的粮食直补名册及保费,由他造一份村委农户投保的花名册。后他将13039.2元保费及粮食直补名册交给贾某,投保3622.32亩小麦保险。并在贾某提供的材料上签字、盖上村委公章。2012年5月,他按照贾某安排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保险公司来人到受灾的田地里拍照。同年7月,他根据贾某要求向贾某提供14张农户的直补卡。2012年八九月份,贾某将14张直补卡还给他,并称她已将部分卡里的钱取走,卡里剩余的钱系他应得的理赔款。后他将卡里余款共计19558.8元取出,扣除当初交的保费13039.2元,他实际获利6519.6元。2014年7月,贾某得知检察机关在调查虚假投保的事后让王某把13000多元理赔款及一份农户的理赔名册转交给他,让按照名册把钱发下去。他给王某打一张收条,后按照贾某提供的名单把贾某转交的钱及贾某2012年给他的理赔款发给农户。

2.证人证言

⑴贾某证言:2012年的小麦农业灾害保险工作开始后,她先给乡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开展农业灾害保险工作的事情,然后由乡里给各村委支部书记、主任开会,安排村干部协助乡政府和保险公司进行全乡的小麦农业灾害保险工作,在会上她对各村委干部进行农业保险政策培训。会后保险公司到某某的各个村进行农业灾害保险的宣传。因无人愿意投保,她找到陈某某,由陈某某和她一起找到某庄村的支书王某,王某又把某庄村的文书赵某某找来,她让王某、赵某某出资投保某庄村2012年的小麦农业灾害保险,保证每亩地除退还保费外,给他们一定好处。后王某、赵某某把保费和投保农户花名册给她,她经手办理了某庄村2012年的小麦保险的保险单。到小麦受灾理赔时,她和赵某某采取虚报灾害的方式套取理赔款,按照事先约定给赵某某一部分,剩下的钱自己占有。

⑵赵某甲证言:2012年7月,赵某某借过他的粮食直补本用一个月左右。2014年年底,赵某某称2012年其以村委群众的名义投保了小麦保险,当初用他的粮食直补本就是为了领小麦理赔款,并把2012年保险公司向他粮食直补本上打的1700元左右的理赔款还给他。

⑶王某某、季某证言: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保险是一项惠农政策性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每亩地投保的保费由农户负担20%,中央财政部门补贴40%,省、市级补贴30%,区财政补贴10%。

⑷靳某、李某某证言: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乡曾就农业保险政策召开过会议并要求各个村干部要积极宣传该政策,动员群众参保。

3.书证

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8)26号、豫政办(2010)73号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文(2010)198号文件、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驿政文(2010)190号、267号文件、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驿财办金(2010)3号文件及某某乡人民政府诸政(2010)25号文件,证实:农业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防患于未然,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惠农政策,由政府确定的保险机构承办,种植业保费由投保农户负担20%,其余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分别承担40%、25%、5%、10%。为贯彻落实该项惠农政策,从2010年起,河南省人民政府、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驿城区人民政府、某某乡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工作。驻马店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逐年向驿城区财政局拨付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某保险公司为驻马店市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之一,该公司事业发展部负责人贾某系驿城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