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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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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党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64号 罪犯陈建党,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小学文化。2006年10月11日、2007年6月14日因吸毒被新蔡县公安局分别戒毒各六个月。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64号

罪犯陈建党,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小学文化。2006年10月11日、2007年6月14日因吸毒被新蔡县公安局分别戒毒各六个月。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9)新刑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陈建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1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陈建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24日,陈建党窜至新蔡县古吕镇居民周某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铁皮卡子将周某某家的过道门、堂屋门打开后,在周某某卧室内偷走手机一部,正在行窃时,被回家的周某某及妻子发现并堵在屋内,陈建党向周某某的妻子面部打一拳后逃走,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42元,手机被当场追退。另查明,该犯于2014年10月9日缴纳罚金1000元。

罪犯陈建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党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建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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