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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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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大全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7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大全,男,42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0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对被告人

(2014)社刑初字第0007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大全,男,42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0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对被告人康大全重新取得办理候审手续。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大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