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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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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98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男,1977年4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98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男,1977年4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3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段××在确山县邮政宾馆开好房间后,给姚某某打电话过来“溜冰”(吸食冰毒)。姚某某带着少量冰毒及吸毒工具来到段××开的房间里与段××一起吸食了冰毒。之后(与上次间隔不到一个月),段××又给姚某某打电话来确山县邮政宾馆“溜冰”。姚某某骑着电动车来到确山县邮政宾馆,在段××自己开好的房间内与段××吸食了冰毒。(二)2013年夏天的时候,被告人段××在确山县兰花苑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后,与王某某、姚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吸食的冰毒是段××开车拉着王某某和姚某某到信阳市明港镇购买的,吸毒工具是段××动手做的。(三)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开车去姚某某家找姚某某“溜冰”,姚某某从家中带着冰毒及吸毒工具上了车,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山上后,在段××开的车内吸食了冰毒。过了没几天,段××开车到姚某某家准备“溜冰”,二人又到确山县盘龙山电视塔附近的山上,在段××开的车内又吸了一回冰毒。(四)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段××用钱某某的身份证花100元钱在确山县金宇宾馆的三楼开了一个房间,与姚某某在宾馆的房间里吸了冰毒。(五)2013年夏天的时候,被告人段××在确山县邮政宾馆开房间时,喊过王某某来宾馆吸过两回冰毒。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段××的供述,证人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段××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段××在确山县邮政宾馆开好房间后,给姚某某打电话约其过来一起在房间内吸食了冰毒。(二)2013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段××在确山县兰花苑宾馆开好房间后,与王某某、姚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三)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段××两次开车带姚某某到确山县盘龙山电视塔附近的山上,二人在其车内吸食了冰毒。(四)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段××用钱某某的身份证在确山县金宇宾馆开好房间后,与姚某某在宾馆的房间内吸了冰毒。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姚某某证实:1、2013年夏天的时候,段××给我联系约我去确山邮政宾馆吸毒,我当时是骑着我的电动车过去的,我在段××开的房间里和段××吸了一会儿冰毒,我就走了,冰毒及吸毒工具是段××提供的。2、2013年夏天的时候,当时我和段××在一块,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要找我玩,我问段××愿意不愿意带着王某某一块去玩,段××说他愿意,于是段××就开着他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拉着王某某,段××就带着我们到确山县兰花苑宾馆,他用他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房间,我们三个到房间后,我们就一块吸毒,我们吸了一会儿,我同王某某就走了。当时吸的冰毒是段××提供的,吸毒工具是我们用矿泉水瓶做的。3、2014年11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及时间我记不住了,段××约我出去吸毒,后来段××开着一辆车去我家接上我,段××接上我后开车拉我到确山县盘龙山电视塔的山上吸冰毒。我们在他开的车上吸了有十来分钟就下山了。过了没几天,段××又开着车到我家接着我去溜冰,段××开着车拉着我又到盘龙山电视塔附近,我们两个又在车内吸了一会儿冰毒就走了。这一次吸的冰毒及工具是谁准备的我记不住了。4、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具体日期和时间我记不住了,段××给我打电话约我出去吸毒,段××带着他的一个朋友开车接上我后,带着我到明港买了300元冰毒(不到一克),钱是段××出的,卖毒的人也是他联系的。当天回到确山县后,段××在确山县金宇宾馆的三楼开了一个房间,可能是303房间。我和段××及他的朋友在宾馆的房间吸了我们从明港买来的冰毒。

2、证人王某某证实:2013年秋天的时候,姚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兰花苑找她玩,我去后看到姚某某和“胖子”(姓段)两个人在那吸冰毒,我到那吸了五六口就走了,我走时他俩还在吸,冰毒是谁提供的我不知道,房间是谁开的我也不清楚。

3、被告人段××供述:一、2013年夏天六、七月份的一天,我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在确山县邮政宾馆的二楼开了一个房间,开好房间后,我想吸毒了,我就给姚某某打电话问她有没有冰毒,她说有,我让她过来到我房间里溜冰。不一会儿,姚某某拿了冰毒(不到一克)及吸毒工具来我房间了,我们吸了一会儿姚某某就走了。相隔不到一个月,我在确山县邮政宾馆的二楼或是三楼又开了一个房间后,我给姚某某打电话让她来我房间溜冰。不一会儿,姚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车来了,我和姚某某在我开的房间里吸了一会儿冰毒。冰毒及吸毒工具是谁拿的我记不清了。二、2013年夏天的时候,姚某某对我说给我介绍一个美女认识,我开着我的本田雅阁拉着姚某某在确山县法院门口见到了一个(姚某某对我说叫王某某),由于没有冰毒,姚某某建议到明港去买,她说她认识的有卖冰毒的人。我开着我的车拉着姚某某和王某某到明港的一个钢花小区(音译)买了两个冰毒(不到两克),卖毒的是一个高个子的男子,叫啥名字我不知道,姚某某熟悉那个男子。当天下午五、六点的时候,我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确山县兰花苑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我记不清房间号了),我们用矿泉水瓶做了一个壶,吸管是我在确山的一个超市买的,然后我和王某某、姚某某在房间里吸冰毒了。三、2014年11月份的时候,我开着一辆车去姚某某家找她,姚某某拿着冰毒及吸毒工具做到我车上。由于姚某某害怕被公安机关抓住,她让我开车拉她到盘龙山电视塔的山上吸冰毒。我们在我开的车上吸了不到一个小时就下车了。过了没几天,我开着车到姚某某家接着她准备溜冰,姚某某没带冰毒,我给她300元钱她到确山县盘龙宾馆买了冰毒(不到一克),她找谁买的我不清楚。买毒后,我开车拉着姚某某又到盘龙山电视塔附近了,我们两个在我开的车内又吸了一会儿冰毒就走了。四、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我和姚某某及我的一个周口朋友邵杰(音译)到明港买了300元冰毒,钱是我出的,卖毒的人是姚某某联系的,和以前卖给我们冰毒的是同一个人。当天回到确山县后,我用钱某某的身份证花100元钱在确山县金宇宾馆的三楼开了一个房间,可能是302或303房间。我和姚某某及我的那个周口朋友在宾馆的房间吸了我们从明港买来的冰毒。五、2013年夏天的时候,我在确山县邮政宾馆开房间时,还喊过王某某来宾馆吸过两回冰毒,具体细节我记不清了,当时就我和王某某在房间里溜冰(吸冰毒)。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证实了证人姚某某、被告人段××互相辨认的情况。

5、住宿登记证实了被告人段××在宾馆开房的情况。

6、情况说明证实钱某某的身份证在2014年丢失。

7、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段××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