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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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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景宽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13号 罪犯郭景宽,曾用名郭景林,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2004)新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景宽犯绑架罪,判处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13号

罪犯郭景宽,曾用名郭景林,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2004)新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景宽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郭景宽的法定代理人郭某某、被告人宋明恩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互负连带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6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郭景宽于2004年12月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郭景宽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景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郭景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0月中旬,被告人郭景宽、宋明思绑架获嘉县第三小学学生郭某,于当年10月21日晚杀死郭某后向其家属索要现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景宽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景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景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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