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陈翠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79号 罪犯陈翠平,小名平儿,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24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79号

罪犯陈翠平,小名平儿,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翠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以(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7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翠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翠平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翠平参与拐卖儿童团伙,以出卖为目的,结伙接送、中转、贩卖儿童,从中牟利。其中,陈翠平参与拐卖儿童7次7人,涉案金额127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陈翠平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翠平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郑某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翠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翠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