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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凤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35号 罪犯郭凤玲,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睢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2001)商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35号

罪犯郭凤玲,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睢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2001)商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凤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1年8月21日起。于2001年9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郭凤玲在执行期间,2004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5月28日减刑一年;2010年9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凤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郭凤玲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郭凤玲因家庭琐事经常辱骂丈夫杜诗平,杜对郭凤玲进行殴打并向其嘴内捂土,抹屎,郭凤玲对此怀恨在心,于第二日到榆厢会上买了一包老鼠药,并在做馍时放入一个馍中。2000年12月8日其夫食用含有鼠药的馍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认定郭凤玲系残疾罪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凤玲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药病情稳定时能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5年1月共表扬4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残疾罪犯审批表、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凤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凤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