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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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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丹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58号 罪犯郭丹凤,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尉氏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汴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58号

罪犯丹凤,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尉氏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汴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丹凤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了(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丹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郭丹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初至2010年5月,被告人郭丹凤、秦琴、杨冰倩、侯琳、丁静等人分别结伙,介绍何某、王某、姚某等人在水艺方会馆、悦心宾馆、尉氏宾馆等地卖淫,其中杨冰倩参与介绍卖淫三次,秦琴参与介绍卖淫二次,侯琳参与介绍卖淫一次,郭丹凤参与介绍卖淫十次。被告人秦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冰倩、侯琳。同时认定被告人郭丹凤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丹凤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4次,2013年7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连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丹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丹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