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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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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慧勇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26号 罪犯史慧勇,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作出(2006)南刑一初字第0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26号

罪犯史慧勇,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作出(2006)南刑一初字第0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于2006年6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史慧勇在执行期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史慧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史慧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史慧勇与其妻王丽莎达成离婚协议,后因孩子问题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史慧勇一气之下,卡住王丽莎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慧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2年9月20日、2013年7月15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慧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慧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5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