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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晶与宜昌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宜昌中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王晶。 委托代理人黄义海,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清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宜昌中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王晶。

委托代理人黄义海,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清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马旭明,该市市长。

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生,该省省长。

第三人万晓峰。

原告王晶诉被告宜昌市人民政府、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三人万晓峰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晶以涉案土地的补偿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晶负担。

审 判 长  闵珍斌

审 判 员  曹 斌

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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