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城南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大南村斑竹湾村民小组。 负责人石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阳庚华。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廖福伍。 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城南煤矿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城南煤矿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城南煤矿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城南煤矿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城南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封莎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