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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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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姚某某、张某某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馆行非诉审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馆陶县金凤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章民,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善鹏,该局执法中队队长。 被执行人姚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某,农民。 申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馆行非诉审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馆陶县金凤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章民,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善鹏,该局执法中队队长。

被执行人姚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某,农民。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8日作出的馆计征(2015)05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为:对姚某某、张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元。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馆计征(2015)0561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姚某某、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馆计征(2015)0561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姚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长  王成忠

审 判 员  高俊玲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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