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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黄一建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一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建设村468号。 法定代表人彭禹,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聂静,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一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建设村468号。

法定代表人彭禹,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聂静,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竞丹。

上诉人黄一建因其诉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罐驿镇政府)行政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行初字第001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询问了本案。上诉人黄一建,被上诉人铜罐驿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聂静、戚竞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一建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3年6月4日发的《安全现场检查告知文书》,责令上诉人于当日搬离房屋。该告知文书直接导致上诉人合法居住的楼房于2013年6月8日被拆,屋内财产被转移亦未告知。被上诉人作出的该告知文书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行为违法,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裁定,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安全现场检查告知文书》。

被上诉人铜罐驿镇政府辩称,被上诉人下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铜罐驿镇安监办)及时赴现场调查,认为上诉人居住的房屋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为C级危房,存在较大危险。因此,铜罐驿镇安监办于2013年6月4日向上诉人发出了《安全现场检查告知文书》,内容为通知房屋为危房,宜马上采取措施搬离。该告知书并未对上诉人作出强制性要求,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具备可诉性。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铜罐驿镇政府针对上诉人黄一建作出的《安全现场检查告知文书》,对其设定了限期搬出危房的特定义务,已涉及黄一建的财产权利,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黄一建对《安全现场检查告知文书》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黄一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行初字第0018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琦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