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王淦、王雯诉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王克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许行初字第97号 原告王淦,男。 原告王雯,女,。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九灵,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司源,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工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许行初字第97号

原告王淦,男。

原告王雯,女,。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九灵,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司源,漯河市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克,男。

原告王淦、王雯诉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克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后,于2015年7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淦、王雯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九灵、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司源、卢延祥及第三人王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20日为第三人王克颁发漯集用(2009)第1058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王克,土地所有权人为南王村农民集体,座落于大刘镇南王村,地号02100202****,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面积348平方米。记事一栏中记载占地348平方米,超占181平方米。宗地图上记载的四至是:东李留柱、南路、西过道、北王双朵。

原告王淦、王雯诉称:原告和第三人是堂兄妹,原告的父亲和第三人的父亲是亲兄弟,原告的爷爷有两个儿子,第三人的父亲和原告的父亲。当初,原告家在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南王村有两处宅基地,原告的伯父也是第三人的父亲居住一处,在村内大街路南,即现在的源汇区大刘镇南王村70号。原告的父亲和爷爷居住一处,在村内大街路北,即现在源汇区大刘镇南王村188号。原告的母亲和父亲在这处住宅中结婚,原告兄妹也是在这处住宅中出生、成长。2006年,父亲去世,原告王淦在外地上学,原告王雯也随母亲在漯河居住。原告家的责任田让我伯父耕种,家里剩爷爷一个人生活。2009年爷爷去世,家里的房屋空闲。2014年,村委会与原告协商,利用我家的房屋作为村内的老年人娱乐活动室。2015年4月份,第三人王克,要拆我家的房屋,被村委会阻止,村委会及时将此情况告知原告母亲,我们一家回村内才了解到,被告漯河市政府将我家的宅基地颁证给第三人,侵犯了我们家的宅基地使用权,颁证行为违法,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漯集用(2009)第10588号土地证》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证;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5年6月30日南王村委会、王双朵、李留栓、师玉谍联合出具的证明。证明王双朵、李留栓、师玉谍三人的签名与地籍调查表上的签名笔迹明显不一样。2、2015年6月30日南王村委会证明。证明本案讼争的宅基地属于王淦、王雯家,地上有王淦、王雯家的房产。2014年8月份,在征得王淦的同意后,南王村委会使用其家房产作村内老年人娱乐室使用。3、村干部刘孝刚、李全喜2015年7月29日、30日对王克土地登记时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意见。证明该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不是村委会出具的,村委会没有将讼争宅基地规划给王克,诉争宅基地属于原告。同时,也证明与第三人的答辩认可属于原告父亲的宅基地是一致的。4、郾城区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原告父母是199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随母生活,儿子随父生活,原告父亲病故时,王淦正高考,不是不回家探望父亲,而是家人害怕影响王淦高考,没有告诉他。5、户口本一份。证明今年原告王雯将户口迁到了大刘镇。同时,也证明本案诉争的宅基地是原告家的宅基地,被告为第三人办证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本机关为王克颁发土地证的证据确实。一是王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可以证明,王克出生于1976年7月23日,至2009年9月已经33岁,具备分户和申请宅基地条件。二是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可以证明经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南王村委会规划和该镇国土资源所、镇政府同意为南王村二组村民王克规划宅基地一处,面积348平方米。二、本机关为王克颁发土地证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办证程序情况。(一)本机关为王克颁发土地证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二)本机关为王克颁发土地证变更登记,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履行了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的程序。为了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特提出以上答辩意见,请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王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一份。4、地籍调查表一份。5、土地登记审批表一份。6、土地登记卡。

以上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王克具有合法主体资格;2、经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南王村委会规划和该镇国土资源所、镇政府同意,为南王村二组村民王克规划宅基地一处,面积348平方米;3、漯河市政府为王克颁发土地证的程序合法。

第三人王克述称:一、原告所述事实及理由纯属捏造,二人在诉前才落户我村,且对原房屋所有人未尽任何赡养义务,答辩人依遗嘱继承房屋。本案争议宅基地及房屋2006年以前所有人为原告的父亲。1994年原告的母亲与其父亲离婚,后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户口也随之迁移。根据诉状中原告住址及其所提证据中的身份证号,也可以明显看出原告并非我村的集体成员,起诉前才将户口迁回以求诉争。2006年,原告父亲身患癌症,第三人为原告父亲支付医疗费进行治疗,期间多次与原告联系,要求原告回村看望,原告均不予理睬,声明与其父亲没有关系。原告父亲数年卧床期间由第三人悉心照料,原告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原告父亲临终前未曾见原告一面,故在同村人的见证下口头遗嘱由第三人继承其房屋,第三人为其办理后事。二、第三人继承房屋、申请办理宅基证合法、正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毫无根据,两份证明也由与其关系密切的前任村委书记刘孝刚一手操办,南王村村委对此并不知情,宅基地相邻村民也是在蒙骗的情况下签字,仅以此要求撤销第三人的宅基证显然有失公允,且该宅基证由南王村委申请,程序合法,该村委现又出证明前后矛盾。综上所述,原告在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其父亲指定第三人继承其房屋,原告对其父亲的病丧不管不问,现要求取得其遗产,自知民事诉讼无望,在没有证据的基础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第三人的宅基证,是浪费诉讼资源的体现,据此,第三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5年8月5日证明一份。2.、漯河市源汇区卧龙殡仪馆火化证明一份。3.、宅基地使用证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父亲病逝时候把宅基地给了第三人,第三人为原告父亲养老送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