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陈兴荣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工农办、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山行初字第19号 原告陈兴荣,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工农办。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 被告鹤壁市山城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山行初字第19号

原告陈兴荣,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城区人民政府工农办。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陈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周长海,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

第三人周长明,男,1972年1月8日出生。

原告陈兴荣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工农办、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陈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周长海、周长明土地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兴荣于2015年7月2日以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为由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兴荣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兴荣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工农办、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陈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周长海、周长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荣承担。

审 判 长  陈东风

代理审判员  张爱香

人民陪审员  孙兆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萍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