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熊保清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山行初字第11号 原告熊保清,男,1946年8月4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建设街第二综合楼西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郭濮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山行初字第11号

原告熊保清,男,1946年8月4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建设街第二综合楼西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郭濮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熊保清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6月12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手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熊保清,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郭濮安及委托代理人康备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保清诉称:原告是山城区前进路煤管局家属院的南楼住户,2013年秋天,居住在该小区家属院北楼住户牛广忠,在没有任何审批下,擅自扒掉南围墙20米,建成新房开了五个门面房私用。建成的平房房顶压在原告房顶上,卷闸门门框2米3高,侵占原告房宽40公分左右,原告家北窗户被堵,北墙体与煤球房之间原为1.3米通道,由于建房全部被堵,影响采光与通风,北墙破坏严重。还在北楼一楼开足疗店,门朝北,擅自往东开了好大一个门,破坏了房体结构,破坏围墙4米宽。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多次向山城区城乡规划局反映,山城区城乡规划局不作为,反映问题不解决,不派人到现场查看。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围墙面貌。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辩称:根据鹤办[2015]5号文件,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5年1月成立,现无行政执法权,因此原告熊保清诉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中共鹤壁市委办公室鹤办[2015]5号文件、山城区人民政府山政任[2015]2号任免通知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在2015年1月15日开始筹建、2015年3月2日办理了机构代码证、2015年5月13日挂牌成立。

原告熊保清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原来挂牌子的是城乡规划管理局和执法大队。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中共鹤壁市委办公室鹤办[2015]5号文件、山城区人民政府[2015]2号任免通知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5年1月15日开始筹建,2015年3月2日办理了机构代码证。目前尚无行政执法权。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5年3月2日成立,尚无行政执法权。原告就2013年因他人建房向山城区城乡规划局反映,由于被诉机关不具有原告所诉的相应职责,故原告熊保清请求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履行相关职责不能成立,原告应向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告知原告熊保清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但其拒绝变更被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能熊保清对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东风

审 判 员  孙 广

代理审判员  张爱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萍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