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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郭金付诉林州市东岗镇中心学校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文行立初字第5号 起诉人郭金付(富),男,1947年3月4日出生。 2015年7月6日本院收到郭金付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起诉人郭金付1987年在林县第十一中学搞维修的同时监管了该校的出纳和事务。1989年年底郭金付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文行立初字第5号

起诉人郭金付(富),男,1947年3月4日出生。

2015年7月6日本院收到郭金付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起诉人郭金付1987年在林县第十一中学搞维修的同时监管了该校的出纳和事务。1989年年底郭金付辞职回家,后东岗镇人民政府出面劝其回校工作,1990年2月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个《协议书》,确定了郭金付的工资标准永随郭云生的工资标准上涨,即永远是郭云生工资标准的2.61倍,劳动合同期限是终身,并约定除生活费外其工资一直扣留作为其在该校长期工作的保证金。1997年2月,该校校长原记生又从郭金付应领的生活费中每月扣了250元。2000年因东岗镇第一中学的会计不过账,其就利用职权,为应付检查,让郭金付先行垫资12000元,但自2001年2月25日过完账至今未给。因要求林州政府履行《协议书》约定的给付义务需要先行确认东岗镇第一中学的扣留行为违法和东岗镇中心学校《处理》行为无效,且东岗镇第一中学第三次骗郭金付垫资行为与政府无关联,为此,要求:1、判决确认东岗镇第一中学重复克扣郭金付工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确认林州市东岗镇中心学校《处理》行为无效;3、判决东岗镇第一中学和林州市东岗镇中心学校采取补救措施,即返还原告垫资及利息和货币贬值损失共288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为行政机关,林州市东岗镇中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郭金付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郭金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郝宜春

审判员  边金玲

审判员  江文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