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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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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道生诉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31号 原告王道生,男,40岁。 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宁开超,任队长职务。 原告王道生诉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纠纷已解决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31号

原告王道生,男,40岁。

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宁开超,任队长职务。

原告王道生诉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道生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