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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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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花秀堂诉被告商城县汪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丁长术、涂汉合、李家友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新行初字第32号 原告花秀堂,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汪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真权,该镇镇长。 第三人丁长术,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商城县。 第三人涂汉合,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李家友,

(2015)新行初字第32号

原告花秀堂,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汪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真权,该镇镇长。

第三人丁长术,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商城县。

第三人涂汉合,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李家友,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秀堂诉被告商城县汪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丁长术、涂汉合、李家友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花秀堂以案件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花秀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