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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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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卫东、苏元章与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街道办事处夏侯社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57号 原告苏卫东,男,汉族。 原告苏元章,男,汉族。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街道办事处夏侯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57号

原告苏卫东,男,汉族。

原告苏元章,男,汉族。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街道办事处夏侯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时显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时淼,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卫东及原告苏元章于2015年7月13日以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街道办事处夏侯社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共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9月2日本案所诉行政主体有误为由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卫东及原告苏元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二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逊仙

审 判 员  张万青

人民陪审员  朱元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冉锦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