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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爱平与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60号 原告刘爱平,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韩志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 原告刘爱平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强制戒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60号

原告刘爱平,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韩志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山路分局

原告刘爱平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山路分局强制戒毒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8月19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平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爱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爱平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审 判 员  铁莹莹

代理审判员  张淑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