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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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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军诉淅川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84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农民,生于1968年。 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为淅川县丹江大道附近。 法定代表人张淅强,该局局长。 原告马振军诉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请求依法确认被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84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农民,生于1968年。

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为淅川县丹江大道附近。

法定代表人张淅强,该局局长。

原告马振军诉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8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