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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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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守琴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治安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6-1号 原告林守琴,女,1962年12月1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法定代表人彭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骞,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民警,特别授权。 原告林守琴诉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6-1号

原告林守琴,女,1962年12月1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法定代表人彭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骞,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民警,特别授权。

原告林守琴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治安不作为一案,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以等待另案的协调结果。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付 杰

人民陪审员  梅金华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霍端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