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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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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风国与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淇行初字第30号 原告董风国,男,194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宇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风国诉被告鹤壁市公安

(2015)淇行初字第30号

原告董风国,男,194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宇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风国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董风国因与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风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风国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兰

审 判 员  孟凡洲

人民陪审员  张开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红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