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永强樊爱丽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24号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涛,西峡县阳城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封六斤,西峡县阳城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24号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涛,西峡县阳城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封六斤,西峡县阳城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郑永强,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樊爱丽,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对郑永强、樊爱丽夫妇违法生育行政征收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郑永强、樊爱丽履行了相应款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璐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闫苏瑜

二〇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