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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培不服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38号 原告张培,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马世全,职务大队长。 原告张培不服被告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38号

原告张培,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马世全,职务大队长。

原告张培不服被告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培负担。

审判长  王相云

审判员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