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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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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福庆、窦彦军诉安阳市公安局文良派出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40号 原告窦福庆,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 原告窦彦军,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树云,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住所地:安阳市石油路4号院。 法定代表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40号

原告窦福庆,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

原告窦彦军,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树云,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住所地:安阳市石油路4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艳青,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宾,安阳市文良分局执法执纪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盛旺,安阳市文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

第三人申敬,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北河头1号院。

原告窦福庆、窦彦军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窦福庆、窦彦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窦福庆、窦彦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福庆、窦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窦福庆、窦彦军负担。

审判长  吴淑敏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董社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