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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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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邢延伟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锋,陶城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邢延伟,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锋,陶城国土资源所所长。

执行人邢延伟,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4日对邢延伟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邢延伟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据此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要求被执行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届满日期应为2014年7月14日,但申请执行人却在该期限届满之日(2014年7月14日)即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明显剥夺了被执行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显属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