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洪阳与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10号 原告王洪阳,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千金寺。 委托代理人王清,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老箭道。 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10号

原告王洪阳,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千金寺。

委托代理人王清,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老箭道。

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相光普,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遵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洪阳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以下简称宛城工商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14日,原告以所诉纠纷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洪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杜 鸿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