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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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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玲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甲平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宛行初字第6号 原告王玉玲,女,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英南。 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 第三人张甲

河南省南阳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宛行初字第6号

原告王玉玲,女,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城区新店乡英南。

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

第三人张甲平,男,195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英南村。

原告王玉玲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甲平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杜 鸿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