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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庭枝与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张庭枝,男,汉族,1947年9月24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予西,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江林,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张庭枝,男,汉族,1947年9月24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予西,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江林,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庭枝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为违法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庭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庭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庭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晓炳

审 判 员  董俊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展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