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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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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仿、丁精与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西行初字第9号 原告张勇仿,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 原告丁精,女,1981年1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理维华,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义德,男,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张勇仿、丁

(2015)西行初字第9号

原告张勇仿,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

原告丁精,女,1981年1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理维华,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华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义德,男,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张勇仿、丁精诉西华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勇仿、丁精以该行政纠纷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勇仿、丁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勇仿、丁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仿、丁精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