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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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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振刚与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4号 崔振刚: 你因诉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上街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终字第101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在2008年5月19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4号

崔振刚:

你因诉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上街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终字第101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在2008年5月19日上街人社局所作询问笔录中,你自述不是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职工,只是承包该公司的一些工程,雇人干活。在同年5月20日上街人社局所作询问笔录中,跟随你工作的工人孟海保陈述“崔振刚雇佣我干活,一天给我50元的工钱”。在2009年12月22日上街人社局所作询问笔录中,你又自述在六建公司工作,从事抹灰工。在民事诉讼中,你述称是到自备电厂施工途中受伤,在申请工伤时又自称去项目部取钱途中受伤。由于你本人及跟随你工作的工人陈述相互矛盾,你的举证责任因而加大,需要举出更加充分、严格的证据,才能证明你与六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你仅提供工资付款收据等证据,不能支持你的主张。由于本案一、二审判决只是以证据不足撤销了涉案的工伤认定,并未否定你与六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你仍可在收到本通知后,依法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上街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重新核实。二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