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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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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明胜与睢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童明勤土地行政确权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41号 童明胜: 你因诉睢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童明勤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行终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换地事实并不存在,争议地由童明胜实际使用,童明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41号

童明胜:

你因诉睢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童明勤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行终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换地事实并不存在,争议地由童明胜实际使用,童明勤宅基面积已超标,被诉处理决定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童明勤换地,之后涉案土地一直由童明勤管理使用,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你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该事实认定。睢县国土资源局对争议地现场进行勘验,你与童明勤均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你申诉称确权边界、面积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们双方对涉案土地产生争议申请确权,并非为童明勤规划宅基,你申诉称童明勤不符合规划宅基条件、未遵循土地规划审批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