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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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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兰与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80号 原告王书兰,女,193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秀华,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国营浚县农场一分场家属院。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80号

原告王书兰,女,193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秀华,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国营浚县农场分场家属院。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继民,该局局长。

原告王书兰诉被告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书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书兰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