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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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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山诉民权县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群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姬脉常,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传鑫,男,民权县人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商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群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姬脉常,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传鑫,男,民权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东君,男,民权县国土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民权华诚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松华,经理。

上诉人群山因被上诉人民权县人民政府为一审第三人民权华诚服装有限公司办理土地登记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行初字第1号行政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群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群山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张群山撤回一审起诉、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各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张群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明

审 判 员  牛杰

代理审判员  宋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