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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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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李蝶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0353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涛,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李蝶,女,生于1968年7月16日,汉族,住本县城郊乡城角行政村北元。 申请执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0353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涛,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蝶,女,生于1968年7月16日,汉族,住本县城郊乡城角行政村北元。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鹿规卫北罚决字(201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罚款3888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鹿规卫北罚决字(201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李蝶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鹿规卫北罚决字(201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准予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宋 琨

审判员  陈 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