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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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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刘纯芳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020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士祥,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刘纯芳,男,生于1966年5月24号,汉族,住本县城郊乡四新行政村田元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020号

申请执行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士祥,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刘纯芳,男,生于1966年5月24号,汉族,住本县城郊乡四新行政村田元。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2)109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催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的鹿人防征决字(2012)109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宋 琨

审判员  陈 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