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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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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子福与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3号 石子福诉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新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子福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石子福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3号

石子福诉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新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子福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石子福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巍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子福不服你院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新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一案,本院已决定指令你院再审。请你院再审时注意查明以下问题:一是石子福的证是1985年颁发,赵守义能否对该证申请复议;二是赵守义申请复议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三是赵守义是否具备提起复议的资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