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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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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马维多诉潢川县工伤保险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5)光行初字第00007-1号 原告马力,男,汉族,1994年6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淼,系原告马力的父亲。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2005年1月21日生。 法定代理人马淼,系原告马某某的父亲。 被告:潢川县工伤保险所。 法定代表人闻有为,该所所长。 委托

(2015)光行初字第00007-1号

原告马力,男,汉族,1994年6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淼,系原告马力的父亲。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2005年1月21日生。

法定代理人马淼,系原告马某某的父亲。

被告:潢川县工伤保险所。

法定代表人闻有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雷金柱,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力、马某某诉被告潢川县工伤保险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本院需等待有关机关答复关于此案关键问题的处理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旭珠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房 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