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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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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驿行初字第86-1号 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宇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喜峰,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吴运喜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驿行初字第86-1号

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宇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喜峰,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吴运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峰,该局分局局长,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1日受理,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金尚房地产公司已对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此案结果为据,本案暂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本院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裁定。在中止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