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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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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军海与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96号 郑军海: 你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36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96号

郑军海

你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36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本案被诉的豫环审(2007)176号批复作出时间是2007年8月13日,该项目至今未开工建设,被诉批复已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因该项目未开工建设,被诉批复并未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原审驳回你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郑军海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