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38号
范桂枝:
你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城征补办)对其被拆迁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179号行政裁定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已经认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范桂枝与管城征补办未形成房屋补偿安置争议、未形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直接驳回起诉,又作出重复起诉的认定错误;2、第一次诉讼未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法院也未就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该裁定生效后,范桂枝依据管城征补办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范桂枝要求尽快办理回迁手续的申请的答复》提起第二次诉讼,二审裁定认定重复起诉不当。
本院复查认为:管城征补办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答复非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争议作出的裁决;你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及同样的诉讼请求,以管城征补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