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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明福不服濮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15号 原告张明福。 被告濮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濮阳县昌盛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立,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明福不服被告濮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于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15号

原告张明福。

被告濮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濮阳县昌盛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立,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明不服被告濮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在答辩状中承认证号为濮阳县国用(2004)字第102号所用的土地仍在原告名下,不存在变更过户他人的问题为由,所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答辩状中承认证号为濮阳县国用(2004)字第102号所用的土地在原告名下,原告同意被告意见,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