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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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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宣龙诉被告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胜利派出所、第三人杨社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华法行初字第07号 原告孙宣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男,汉族。 被告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胜利派出所。 负责人苏文卫。 委托代理人徐涛。 委托代理人刘璐。 第三人杨社娟,女,汉族。 原告孙宣龙与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华法行初字第07号

原告孙宣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男,汉族。

被告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胜利派出所。

负责人苏文卫。

委托代理人徐涛。

委托代理人刘璐。

第三人杨社娟,女,汉族。

原告孙宣龙与被告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胜利派出所、第三人杨社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孙宣龙以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宣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武熙春

审判员  鲁亚萍

审判员  张瑞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